2011年5月28日 星期六

善惡由人自己選擇(一)

亞里斯多德啟迪28

1.      人能否常常是「好人」,並常做正直的事。答覆是肯定的,並且人也能常常是邪惡的

2.      德性操練的機會在「選擇」的媒介上,所以德性也是靠著個人的努力而得到的;惡習也是一樣。因為我們有權做,也有權不做;我們既然能說「不!」,我們也能說「是!」如果我們有權形成正當的行為,同樣的,我們有權抑止自己做邪惡的事情

3.      人自己有權抑止做一件好事,也有權抑止做一件壞事。既然我們有權做正直或邪惡的事,同樣的我們也有權抑止這樣做。由此觀之,做好事或做壞事,同作好人或作壞人是一樣的意思,我們必須歸結到:要成為有德性的或有惡習的人,成為善人或成為惡人,這完全是在我們自己來「選擇」

4.      人不能反對自己的意志而幸福,這是真的;但是說邪惡的行為不是故意的,卻不是真的。

5.      不論個人或立法者,對於為非作歹的人會加予一種刑法與痛苦,除非為非作歹的人,由於愚昧無知,或因著強迫,做了那些壞行為,因此對那些壞行為,他們便沒有太大的責任了。

6.      另一方面,個人也好,國家立法者也好,對於那些做了好事的人,賦予一種榮譽或償報。他們這種作為的動機有二種理由:第一個理由、是為禁止壞的行為;第二個理由、為鼓勵行善的人。

7.      無人能鼓勵我們做我們能力做不到的事,也就是說不自主自動的行為。猶如無法強迫人相信覺得痛苦或覺得氣憤等,這是不可能的事。

8.      人犯了法,或是違犯了道德,是由於愚昧,仍然有理由使犯法的人受罰,因為他對於自己的愚昧應當負其責任

9.      譬如法庭判決一個案子,一個人被控「酗酒」,這種處罰的理由可以增加一層,就是說犯法的人自己故意犯的,因為他明知而且能抑止自己喝醉酒,而且他也知道他喝醉酒之後,會做出他所做的違法事情。

10.  一般人或法院也懲罰人因為愚昧而在無知下犯了某條法律,那條法律他應當曉得,並且對於瞭解那一條法律並沒有多大的困難。

11.  由於粗心大意而產生的愚昧無知,犯了法,也免不了懲罰,因為他這種愚昧本來是不應當有的,他應當注意到他做的是什麼,並且他有責任注意到自己作什麼。

12.  你或者可以說,很可能他是無法避免的,因為他就是那種人。可是這個說法也能予以反駁。這樣的人應當受責備的,由於不規律的生活形成那一種性格,使他們有不公正的行為,或使他們有不節制的行為,他們荒廢自己的時間來飲酒作樂,或作出其他放蕩不羈的行為,這都怪他們自己不好,由於他們那種恆久不斷的行為使他們成了那樣的人。

13.  以上這種情形就像人為了比賽或表演不斷練習一樣,經過長久的訓練之後,人的行為就跟他們希望的表現類似了。演藝人員把他們全部的時間,都用來練習那種特殊的功夫。

14.  如果有人看不出一般人的性格,是由於他們自己的傾向不斷反覆做同樣的行為造成的,便可以說那人是一個十足的笨人。如果個人清楚的知道他自己在做什麼,他還是照樣做下去,他必然成為不公道的人。我們只能說他是故意的不公道。

徐弘毅:

1.      一個人受了「教育」之後,就知道社會的行為標準是什麼,違反了社會的行為準則,可能就犯法,必須接受處罰,或是接受輿論的批判與譴責。

2.      受「教育」的多寡,是一個人言行該負多少責任的基本評估原則。如果住在山裡的野人,完全沒有接受過現代社會化的教育過程,他突然來到現代社會,縱使行為犯法,能被苛責嗎?該負多少責任呢?顯然很少。

3.      所以一個人沒接受正常的「教育過程」因而犯罪,個人、家庭與政府就都必須共同負責任。相反的,受教育程度愈高的人,如果犯罪就必須多負點責任。因此負責任的政府,必須盡量幫助所有的國民接受更多的教育;事實上,教育水準高的地區,犯罪率比較低,文明程度比較高。

4.      一個人接受過「教育」,教育是否有效?那要看受教育的人是否養成「學習」的生活習慣?他能不能自我教育?如果都可以,他才有可能內化他過去所學的內容,知識就形成了修養與道德;如果他沒有不斷學習的習慣,知識就是死的,只是記憶的一部份檔案,沒有辦法養成人品。

5.      教育是否有效?還關係著老師的教學技巧好不好,還有個人的「選擇」。選擇,是一個人經過仔細思考以後的判斷與實踐;一個人知道法律、道理之後,就面臨著他「選擇」什麼行為、「選擇」要不要犯法的十字路口。

6.      許多小孩子接受教育之後,由於理智還不太能戰勝生物本能,生物的慣性驅使他去違背法令或規矩,所以雖然「知道」,但是控制不住犯法的行為。必須等到他養成遵守法令的「習慣」,他才有能力改過來。

7.      如果一個成年人經常「不守信用」,我們就可以斬釘截鐵的認定,他已經數十年都有「不守信用」的習慣。政客的「不守信用」,應該被社會大眾認定他不但知道自己有這個習慣,而且還故意欺騙大眾相信他的政見。

15.  選擇,是一個人經過仔細思考以後的判斷與實踐。政客的「不守信用」,是故意去「選擇」不守信用這種惡習;因為我們有權做,也有權不做,我們有權抑止自己做邪惡的事情,但是政客惡意、故意「選擇」不守信用,例如「六三三」的跳票。

8.      食品添加起雲劑、刑求江國慶,都是人類惡意去「選擇」的結果。因為行為之前,他們都知道「法令禁止」不添加,不用刑求的方式解決問題。人自己有權抑止做一件好事,也有權抑止做一件壞事。

9.      成為善人或成為惡人,這完全是在我們自己來「選擇」。要不要利用「波士頓通訊」攻擊抹黑台灣民主運動人士?要不要刑求施明德、黃信介、柏楊?要不要栽贓刑求江國慶?……都是嚴密思考之後的「選擇」。說邪惡的行為不是故意的,卻不是真的。

10.  人犯了法,或是違犯了道德,是由於愚昧,但仍應對他的愚昧負起責任。國家的立法者,允許國家機器殺人(判死刑)就是愚昧的,給身心不健全的軍人找到藉口來虐死人;國家的立法者,故意讓「公投法」不切實際,好讓人民的基本人權受壓迫而無處申冤,說邪惡的行為不是故意的,卻不是真的。

11.  立法委員與不守信用的政客的知識水準低於市場賣菜的,是由於不規律的生活形成一種性格,使他們有不公正的行為,產生不節制的行為,他們荒廢自己的時間來飲酒作樂,或作出其他放蕩不羈的行為,這都怪他們自己不好,由於他們那種恆久不斷的行為使他們成了那樣的人。

12.  政客高喊「準備好、馬上好」卻不守信用、不負責任、不沾鍋、推卸責任……這種情形就像人為了比賽或表演不斷練習一樣,經過長久的訓練之後,人的行為就跟他們希望的表現類似了。演藝人員把他們全部的時間,都用來練習那種特殊的功夫。

13.  不守信用、不負責任、不沾鍋、推卸責任……的性格,是由於他們自己的傾向不斷反覆做同樣的行為造成的。如果個人清楚的知道他自己在作什麼,他還是照樣做下去,他必然成為不公道的人。我們只能說他是故意的不公道。

參考資料:

馬總統昨是今非 何無信如此?

行政中立法 剝奪學者參政權利

馬英九競選團隊違背行政中立

重羈押輕審判 荒謬扭曲

軍備局採購弊案

 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