臣伏見天后時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,父爽, 為縣尉趙師韞所殺, 卒能手刃父讎, 束身歸罪。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,誅之而旌其 閭,且請編之於令,永為國典。臣竊獨過之。
《In the Name of the Father》
我知道在則天皇后執政時期,同州下邽縣有個人叫徐元慶,他的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害,徐元慶親手殺死殺父仇人,然後自首投案。
當時監察委員陳子昂建議將徐元慶處死,但又建議政府到徐元慶的家鄉表揚他,並且請求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院判例,成為國家永久性的法律。我個人認為這是不對的。
臣聞禮之大本,以防亂也。若曰無為賊虐,凡為子者殺無赦。 刑之大本,亦以防亂也。若曰無為賊虐,凡為治者殺殺無赦。
就我所知,「憲法(禮)」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暴亂與不理性,所以「憲法(禮)」主張:「禁止強盜、偷竊、以大欺小、凌虐他人的行為,任何人觸犯以上罪行的人,一律嚴懲,絕不寬貸。」
「刑罰」的根本目的也是防制暴亂與不理性,所以「刑法」主張:「禁止強盜、偷竊、以大欺小、凌虐他人的行為,政府官員觸犯以上罪行,一律嚴懲,絕不寬貸。」
其本則合,其用則異。旌與誅,莫得而並焉。誅其可旌,茲謂濫, 黷刑甚矣!旌其可誅, 茲謂僭,壞禮甚矣!果以是示於天下,傳於後代, 趨義者,不知所向;違害者,不知所立,以是為典可乎?
《憲法》和《刑法》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,只是採取的手段不同。同一個行為,政府不能表揚是正確的,又判定有罪當處死刑。處死那些值得表彰的人,是公權力濫殺無辜、侵犯人權;表彰應該處死的人,那就是違憲、越禮,嚴重破壞憲政體制。
這種矛盾的處置方式,如果變成一切判決的範例,流傳後代,那麼,追求正義的人不知道該往那個方向努力,想要避免禍害的人不知道該怎樣立身行事才不受罰,這種處置怎麼可以當成國家永久法律呢?
蓋聖人之制,窮理以定賞罰,本情以正褒貶,統於一而已矣。嚮使刺讞其誠偽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 則刑禮之用,判然離矣。何者?
大師制訂憲法(制禮)的目的是,完全按照道理來確定賞罰,調查事實來確定褒貶,社會上所有人完全按照同一個公平正義的標準來衡量。
徐元慶父親的案子,如果當初司法單位重新審理,調查清楚這是不是冤案,用客觀證據判斷事情發生的過程,弄清楚案發的原因與主謀,就可以依據《憲法》與《刑法》來分辨該怎麼處置。怎麼說呢?
若元慶之父, 不陷於公罪,師韞之誅,獨以其私怨, 奮其吏氣,虐於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問,上下蒙冒,籲號不聞;
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,枕戈為得禮,處心積慮,以衝讎人之胸, 介然自克, 即死無憾,是守禮而行義也。執事者,宜有慚色,將謝之不暇,而又何誅焉?
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觸犯國家法律,趙師韞將他處死,只是因為自己仇恨討厭他,就用他的權勢,囂張地暴力虐待無辜者,趙師韞的上級長官不去治師韞的罪,司法檢調單位不主動偵辦他,官官相護、互相包庇,對受害者喊冤叫屈充耳不聞;
而徐元慶視容忍官員濫殺無辜為奇恥大辱,時時刻刻練武,想實現《憲法》公平正義的精神,處心積慮想要用刀刺穿敵人的胸膛,堅定不移地自我要求,為了實現社會正義,雖死而無憾,那麼他的行為就是遵守《憲法》,實現社會正義。
有人幫他們執法,司法檢調單位,應該感到慚愧丟臉,跑去謝謝他替自己執行公務還來不及了,怎麼有臉將他處死?
其或元慶之父,不免於罪,師韞之誅, 不愆於法,是非死於吏也,是死於法也。 法其可讎乎?讎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 是悖驁而凌上也。 執而誅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如果徐元慶的父親徐爽確實犯了死罪,趙師韞將他處死,沒有違背法律,徐爽並不是被官吏害死的,而是依法處死。法律難道可以被仇視嗎?
仇視天子的法律,殺害執法的官吏,這是背叛、藐視《憲法》,犯上作亂的行為,將徐元慶逮捕歸案處死,是為了伸張國家《憲法》公平正義的威信,有什麼道理要表揚他呢?
且其議曰:「人必有子,子必有親,親親相讎, 其亂誰救?」是惑於禮也甚矣!
禮之所謂讎者,蓋以冤抑沈痛而號無告也,非謂抵罪觸法, 陷于大戮,而曰:「彼殺之, 我乃殺之。」 不議曲直,暴寡脅弱而已。其非經背聖,不亦甚哉!
監委陳子昂的建議還說:「人都有兒子,做兒子的也一定有父母,每個兒子各因為愛自己的父母而互相仇殺,這種混亂靠誰解救呢?」這是不懂《憲法》的意義。
《憲法》所說的,要重新審理的「仇」,指的是那些蒙受冤屈、悲痛難忍,但是又哭訴無門的人,並不是說觸犯法律、被處決的人。
陳子昂又說:「他殺了人,所以我要殺他。」這樣不分是非對錯,結果一定是強者欺侮弱者。陳子昂建議的作法違反經典,背離聖人的教導太多了!
《周禮》:「調人,掌司萬人之讎。凡殺人而義者,令勿讎,讎之則死。有反殺者, 邦國交讎之。」又安得親親相讎也!《春秋.公羊傳》曰: 「父不受誅,子復讎可也;父受誅,子復讎,此推刃之道,復讎不除害。」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, 則合於禮矣。
周國的憲法《周禮》說:「司法是調解社會紛爭的單位,負責解決所有人彼此的仇恨怨懟。凡是殺人符合公平正義的標準,就不准報仇,報仇者要處死。凡是殺人違反公平正義的標準,全國人都把他當成仇人。」按照這個原則去做,怎麼會發生人人為自己的親人報仇而互相殘殺的事情呢?
《春秋‧公羊傳》說:「父親不應當被處死刑卻被處死了,兒子可以報仇;父親罪當處死,兒子卻替他報仇,冤冤相報互相殘殺的作法,這是情緒失控復仇,而不是按照社會正義的標準除去禍害。」按照這個原則來審理判斷雙方互殺的案子,就能做到合乎周國的憲法《周禮》。
且夫不忘讎,孝也;不愛死,義也。元慶能不越於禮,服孝死義, 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。夫達理聞道之人,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! 議者反以為戮,黷刑壞禮,其不可以為典明矣。
請下臣議附于令,有斷斯獄者,不宜以前議從事。謹議。
兒子沒有忘記要為父親申冤報仇,這是孝;人為了捍衛公平正義不惜犧牲生命,這是義。徐元慶能夠不越出《憲法》的範圍,服從孝道,然後在執法之後自首,為義而死,這一定是通曉事理,明白道理的人。像這樣通曉事理而明白道理的人,他難道是藐視憲法、與國家法律為敵的人嗎?
可是,上書建言的人卻認為徐元慶應該處死,這種濫用刑罰,敗壞《憲法》的意見,實在不可以作為判決依循的典範,這是十分明顯的啊!
請把我的意見,附在法令後面頒發下去。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司法官,不應當再按照陳子昂的意見審理。僅對此發表以上的意見。
李鈞震:
1. 現代民主社會《憲法》和《刑法》的法律目的是不一樣的,《刑法》的目的是要處罰所有犯法的人,讓作奸犯科的人受到警戒,然後悔改,之後重新過正常的社會生活;《憲法》最主要的目的在:約束權貴階級的言行,讓有權力的政客言行舉止可以得到約束與檢驗,讓權貴階級可以互相制衡、互揭瘡疤,以最大的謙卑態度來服務國民。
2. 古今中外的最基本政治原則是「選賢與能」:讓學有專精的人,有機會擔任他可以勝任的職務來服務百姓。
3. 所以,選拔懂經濟學卻不懂財稅學的人來管財政部,就是違憲、違背政治學專業;選拔沒有能力寫國際「教育學」學術論文的人當教育部長也是違憲;因為無知又有權力的人,一定會產生匹夫之勇,一定會禍國殃民,這是鐵律。
4. 在大學的學術領域當中,經濟系與財稅系是完全不同專業領域的學術,經濟系當中總體經濟與個體經濟也是完全不同專業領域的學術。在大學的學術領域當中,土木工程與教育學,是完全不同的專業領域。
5. 2012年的台灣財政部長劉憶如,她的專長是「總體經濟」。她不懂個體經濟學,不會經營企業也沒有實務經驗,更缺乏國際ISO認證的知識與經驗,她對股市與財稅更完全是大外行,在這些方面她都沒有國際學術論文或著作,所以提拔她當財政部長的人是天下第一大笨蛋,違憲,違背「選賢與能」的最基本政治學原則。
6. 盛治仁,完全不懂藝術與行政管理,所以他當任文建會主委,對他個人與國家而言,都是一場大悲劇、大災難,笨笨的去A國庫的錢去圖利馬有友的四流藝術家。
7. 經濟部長施顏祥,根本沒有國際經濟學方面的學術地位或著作,也缺乏國際大企業經營成功的經驗,對於總體經濟理論更是糊里糊塗、毫無見識,所以才會任憑台電、中油……等國營事業貪腐,卻無力管理,也不知如何著手改革與整頓。
8. 知識就力量;無知的權貴,就是國家的大災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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