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月5日 星期日

關於貪汙

培根啟迪6
李鈞震4.28.2008
1.     關於貪汙,不僅僅要約束自己以及與自己有關的人(如家人、僕人、下屬),同時還要把前來行賄的人的手打回去。因為節操與品德只是約束各人,而節操與品德一旦發揚出去,加上對行賄行為的公開指責與斷然拒絕,就會對所有人產生作用。也就是說,不僅要避免這種錯誤,而且還要避免引起這種錯誤的嫌疑。
2.     如果一個人反覆無常,而且找不到引起變化的原因,就會被認為有貪污的嫌疑。所以,當你在做任何一項決策的時候,一定要開誠布公,而且要將促使做決定的原因公開宣布出來,千萬不能試圖偷偷去做。
3.     如果你的某一個十分值得信賴的人,假設他沒有什麼特別之處,就成了你的心腹,通常就會被人們誤會為這是一條行賄、受賄的旁門左道。
4.     被人左右,這比受賄更糟糕。因為,賄賂只是一個人的行為,如果你會被別人左右,順從別人的糾纏,或者考慮不合理的情面關係,那你就永遠無法擺脫煩惱與困境。因此,受人左右的人永遠不會有高明的決策。
5.     權位本身應該是道德行為的寄託。人在追求權利的時候是濃烈的,而在行使權利時則一定要保持平靜,正如自然界的萬物總是強烈地迫近它們的最高位置,但當它們真正到了自己的位置以後,就會顯得異常平靜。
6.     一個人沒有高深的學問,他的言行、思想必定受欲望所控制。欲望包含權力、名位、利益、性等誘惑;沒有高深學問的人,是絕對不可能擺脫這些欲望的糾纏。如果他是因為被眾人監視而不得不變得乾淨,那他一定在隱私處更加地骯髒。換言之,如果別人比你有更高的學問,你就絕對不可能比他清廉,也許只是你有比他更厲害的貪汙方法,所以別人不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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